股东被公司决议除名所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作者:法米罗团队 来源:法米罗团队 时间:2021-03-18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案由下,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大体上可以分为确认股东资格和否认股东资格两大类。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原被告通常一方为股东,一方为公司。而公司一方主动否认股东资格时,常见的理由包括股东已经退股、股东被公司决议除名、员工股东因离职、退休等而不能继续享有股东资格等等。

 

笔者将就股东被公司决议除名等特殊情况下所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进行相应的裁判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希望对家族企业及家族股权持有者了解这一类型纠纷的法律风险提供参考。

股东被公司决议除名所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向公司认缴出资并获得股权,在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是股东实现投资收益的前提。

 

为了给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提供救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3]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解除股东资格的两种情形:其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其二是股东抽逃全部出资。

 

公司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来解除股东资格的,除了满足上述两种情形外,还需要符合履行法定的股东除名程序。公司应事先向未出资的股东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进行催告,催告其缴纳或者返还出资,被催告股东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方可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案由下,股东抽逃部分出资的行为并不影响其具备股东资格。即使股东系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在未经法定的股东除名程序之前,其仍然具备股东资格[4]。

 

法律赋予公司股东除名权的目的在于督促股东尽快缴足出资,维护公司资本的确定和充实。公司的除名行为将直接导致股东丧失股东资格,进而影响到股东的相关权利。因而,公司行使股东除名权时,应当给予股东合理的补正机会,不应轻易剥夺股东资格

 

例如,在(2017)沪0112民初16434号案件中,涉案公司向股东发送催告函,公司所给出的出资期限是三日,而被催告股东在催告函发出后十日左右向公司返还所抽逃的全部注册资本。闵行区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该案中被催告股东已经在合理期限内向公司返还出资,资本亏空状态已经得到填补,公司行使股东除名权已无必要

 

公司在行使股东除名权时,还需要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股东会决议程序的相关规定,避免相关股东会决议被认定为无效、不成立。

 

在此类型的案件中,家族企业其实非常容易发生抽逃出资的情形,大多数经营不是特别规范的家族企业,由于家族成员控股或者股东基本上是家族内部成员,在家族成员认为家族的财富基本来自于自已经营的公司,公司的资产基本等同于自已的家族资产时,在注册资本出资之后,为了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在出资之后或者因为家族经济原因需要使用资金时,往往未经法定程序就任意从公司帐户内转汇资金,造成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形;或者公司的注册资本一直未实缴,而股东是均家族内部成员,相互之间也都心照不宣。但是一旦公司资金遇到困难时,就会有家族成员利用机会剥夺瑕疵股东的股东资格。

 

对此笔者想对此种情形下的家族企业进行风险提示: 针对瑕疵股东剥夺其股东资格时必须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股东会决议、催告的合理期限等等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否则有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总体而言,在股东退股、被除名及员工股东退休所引发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股东一方的举证难度较大,而公司一方的主要诉讼风险则在于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形成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文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

 

上述的法律问题在家族企业中同样存在。实际上,基于家族企业的特殊属性,相应的股东纠纷不仅仅是法律问题和经营问题,还涉及到家庭成员关系等,更突出了其复杂性与多变性。

 

对于家族企业一方而言,在依据章程规定或行使股东除名权来否认股东资格时,应当履行法定程序,确保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的法律效力。对于家族企业股权持有者而言,如果发生退股、被除名或者员工股东离职退休等情况,建议和公司协商处理后续事宜,一旦明确已丧失股东资格,则应当及时要求企业退还股金和相应红利,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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